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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四起较大重大事故看民爆车辆运输管控云的技术路线


从四起较大重大事故看民爆车辆运输管控云的技术路线
 
提要:从2011-2018年的8年时间,发生了四起较大和重大民爆物品爆炸事故,造成车毁人亡,惨痛无比。事故调查结论,闪烁其词,找不着找不准原因。充分暴露此方面管控存在很大漏洞。作者通过深入的事故分析,并将现场与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技术结合,提出了切实监控民爆车辆运输、杜绝此类事故的可行的技术方案,并完成了相关技术装备的研发。
关键词:民爆物品;运输车辆;云计算;人工智能;
1.四起事故分析报告简介(官方正式分析报告)
1.1 镇安“4·10”危运车辆爆炸事故,2018年4月10日晚间11时50分,陕西商洛镇安县发生一起危爆运输车爆炸事故,事故致7人死亡13人受伤。

   
    

1.1.1直接原因:
由于陕EB2592危货配送车违规混装炸药和雷管,豫SA3766、陕EB2592违规倒装炸药作业过,程中,静电集聚或车辆漏电引起电雷管起爆,进而引发运输车辆装载的炸药发生爆炸。
引起电雷管起爆具体原因分析:一是静电集聚引发雷管炸药爆炸。根据回放监控录像,在炸药装卸过程中,部分操作人员未按照规定穿戴防静电服和劳保护具,操作中易产生静电集聚,而豫SA3766、陕EB2592运输车辆未能可靠接地造成静电集聚引起雷管炸药爆炸;二是车辆漏电引发雷管炸药爆炸。陕EB2592危货配送车存在接触不良、启动不正常故障。监控录像显示,装卸作业时,豫SA3766、陕EB2592两辆车均处于全车通电状态,陕EB2592在爆炸前有一次闪熄过程,存在车辆启动或车灯打开时电路漏电使车体带电引发雷管炸药爆炸的可能。
1.1.2间接原因
1.1.2.1作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祥盛集团公司、前进货运公司作业人员违反规定将退库雷管、炸药存放在配送车上;违反规定将雷管和炸药同车装载;弘运货运公司有关人员违反规定,未穿戴防静电服从事民爆物品运输、装卸作业;违反规定将车辆处于全车通电状态,且两车同时在同一场地进行装卸。
1.1.2.2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经查,祥盛集团公司于2018年2月公司年度工作会议期间,组织从业人员进行了一次集中教育培训之外,无其它教育培训记载;弘运货运公司的驾驶员培训记录中无赵有贵任何培训记录;前进货运公司对驾驶员的教育培训未涉及到驾驶涉事车辆的驾驶员,致使涉事人员均未得到有效的培训教育。
1.1.2.3安全管理和责任制落实不到位。祥盛集团公司爆破公司未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责任制落实不到位,规章制度落实不严格;弘运货运公司未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对涉事车辆采取使用、管理、监控相分离的管理模式,致使人员及车辆处于失控状态,相关制度规定落实不到位,违反规定使用不具备押运资格的人员从事危险货物运输工作;前进货运公司对涉事车辆报备的驾驶人员与实际驾驶人员不符,未能实施有效管控。
品从业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从业人员经考核合格的,方可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经常性的安全、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知识、操作规程培训。
1.1.2.4作业现场管理混乱。弘运货运公司驾驶员、押运员未按照规定将炸药卸载入库;祥盛集团公司库管人员违规组织在非作业地点进行车对车倒装作业;装卸作业及其他人员超出制度规定的人员数量。
1.1.2.5事故隐患排查整改不到位。祥盛集团公司对城安民爆库长期存在违规作业的现象失察,爆破工程公司在明知该库配送任务重,人员及车辆配备少的情况下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同车装载雷管、炸药的重大安全隐患未能得到及时整改;弘运货运公司对驾驶员违规操作情况不掌握,对押运人员不审核、不备案,默许驾驶员私自聘用人员从事押运工作。前进货运公司在知晓车辆存在技术故障的情况下,未及时将故障排除。
1.1.2.6安全监管不到位。相关监管单位对爆破工程公司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不合理,责任制落实不到位的情况失察,对审批之后的监管不到位。”。
1.2福泉市“11.1”民爆物品运输爆炸事故,2011年11月1日11时35分许,福泉市永远发展运输有限公司贵JA5551号半挂车(挂车号:贵J0128挂)和贵JA1528号半挂车(挂车号:贵J0045挂)从湖南南岭民用爆破器材股份有限公司运送72吨改性铵油炸药前往贵阳花溪,途中违规停放于福泉市马场坪正在建设的佳鑫汽车检测场内时,贵JA1528号车燃烧引发所载炸药爆炸,并引发贵JA5551号车所载炸药爆炸,造成9人死亡、218人受伤,部分民房和公共设施受损,直接经济损失8869.63万元。 11月1日上午11时3 5分许,贵JA1528 挂车(贵J0045挂)燃烧,引发贵JA1528(贵J0045挂)和贵JA5551 (贵J0128)车上装的炸药发生爆炸。
              
1.2.1事故调查报告“直接原因:
1.2.1.1经公安部组织的专家组认定,福泉永远公司贵JA1528号半挂车(挂车号:贵J0045挂)不具备相应安全技术条件情况下运输爆炸物品,车内改性铵油炸药与有关物质反应放热或挤压、摩擦、阳光直射等因素造成炸药内部热积累,到一定程度后产生燃烧,进而引发炸药爆炸,并引发贵JA5551号半挂车(挂车号:贵J0128挂)上炸药爆炸。
1.2.1.2福泉永远公司贵JA1528(贵J0045挂)、贵JA5551(贵J0128挂)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66号令)规定,违规停放于许可以外的马场坪。福泉永远公司对事故应负直接责任和主要责任。
1.2.2间接原因
1.2.2.1福泉永远公司无专用停车场,达不到民爆物品运输的资质要求,且安全管理混乱,安排不具备运输爆炸物品安全技术条件的贵JA1528(贵J0045挂)、贵JA5551(贵J0128挂)运输炸药,并且超载;运输炸药车辆违反规定的路线行驶,规避检查,违规停放于人口稠密的马场坪,停放时无专人看守,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1.2.2.2湖南南岭公司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一是未认真审查车辆安全技术条件,给不具备炸药运输条件的车辆超量装载炸药;二是虚构出库信息,按规定条形码标签应随货送往收货单位,但该公司违反规定,在货物尚未送达前,由该公司押运员提前将条形码标签送往贵州联合公司。
2.2.3黔南州运管处违规向福泉永远公司核发和换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福泉市运管所违规向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福泉市交通运管部门安全检查流于形式,2011年的12次安全检查中,均未发现福泉永远公司存在的严重问题。
1.2.2.4贵阳市花溪公安分局对民爆物品安全管理不到位,审核把关不严,违反规定核发道路运输证。对今年4月广西南丹警方查获福泉永远公司违规运输炸药的行为,未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处理。
1.2.2.5贵州联合公司、贵阳鑫筑民爆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管理制度执行不严,对事故中炸药虚假出、入库行为失察。”
1.3清远“8·27”运输车辆炸药爆炸重大事故,2012年8月27日14时31分,英德市民用爆破器材专卖有限公司运载民爆物品的车辆在位于清远英德市望埠镇的英德龙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矿山分厂(龙尾山石灰石矿山)133平台发生炸药爆炸事故,造成10人死亡、20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051.2万元。
   
1.3.1直接原因。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是粤RP0661运输车车厢炸药发生爆炸,根据综合调查结果可排除炸药质量不稳定、车辆部件起火、雷击、钻机打残眼和撞击摩擦等因素引起的炸药爆炸,存在雷管或热积累引发炸药爆炸两种可能。
1.3.1.1一是雷管引发炸药爆炸的可能。由于平时爆破作业结束后,民爆物品退库曾违规用炸药箱装雷管、炸药,且民爆物品管理混乱,不排除8月27日粤RP0661运输车车厢内炸药箱夹带雷管,在搬运过程中引发炸药爆炸。
1.3.1.2二是热积累引发炸药爆炸的可能。炸药在装卸、运输途中因颠簸、摇晃、摩擦等因素产生热积累,当热积累达到一定程度时可以引起炸药爆炸。根据气象报告,27日14时气温达34.9℃、相对湿度51%,现场处于无遮拦的矿区,室外气温较高,粤RP0661配送司机没有按规定及时清理残留在运输车厢内散落的炸药粉,该运输车违规严重超载,且卸炸药过程中未熄火,在曝晒状态下,有可能因热积累导致车厢内的炸药爆炸。
1.3.2间接原因。
1.3.2.1民爆公司对民爆物品管理混乱,违规发放和违法运输民爆物品。
1.3.2.1.1民爆公司违法运输民爆物品。8月27日,在龙山公司未能依法提供有效的《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证》的情况下,民爆公司违法向龙山公司运输13.488吨炸药和469发雷管。
1.3.2.1.2民爆公司未依法落实民用爆炸物品登记制度。8月27日,民爆公司龙头山仓库登记出仓运往龙山公司133平台的雷管总数是469发,但是事故发生后通过现场勘查清理出的雷管仅为468发,其中一扎(10发为一扎)电雷管少了一发,但该发电雷管的一对导线却还在。经进一步核查民爆公司的仓库出入仓登记台账,该发仅有导线的雷管编号为5210718601581,台账显示该发雷管在2012年6月14日就已登记出库使用,8月27日该雷管却又重复登记出库被运往事故现场。
1.3.2.1.3民爆公司违反安全技术规程生产作业。8月27日,民爆公司在将炸药、雷管运往龙山公司133平台的过程中,存在大量违章作业行为(略)
1.3.2.1.4民爆公司在企业、车辆、驾驶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资质证书的情况下,违法从事民爆物品运输行为。8月27日,民爆公司在企业自身、司机叶本强和范桂平、3台车(粤RP1429车、粤RP0661、粤RP2553)均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运输资质资格的情况下,违法向龙山公司运输民爆物品。
1.3.2.2龙山公司违法使用民爆物品组织生产,爆破作业现场管理混乱。
1.3.2.3保安公司向民爆公司派出未持证押运员(保安员),违规从事押运服务活动。
1.3.2.4公安部门违规审批,日常监管不力。
1.3.2.5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审批把关不严,日常监管不力。
1.3.2.6安全监管部门监管不严,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力。
1.3.2.7交通运输部门监管工作不到位。
1.3.2.8英德市政府、英德市望埠镇政府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不到位。
1.4本溪思山岭铁矿“6·5”重大爆炸事故
2018年6月5日,本溪龙新矿业有限公司思山岭铁矿措施井井口发生炸药爆炸事故,造成14人死亡,10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4723万元。

  
1.4.1在思山岭项目部措施井地面井口处,准备用主提升吊桶向井下转运炸药时,华煤集团接班工人孙殿波将一塑料袋雷管扔进装有炸药的吊桶内,雷管与吊桶内壁发生碰撞,产生的机械能超过了雷管的机械感度,导致雷管爆炸,进而引发炸药爆炸。
1.4.2间接原因
1.4.2.2业主单位管理不到位,安全生产职责不清,项目部主要负责人未履行项目经理职责,对现场交叉作业管理不到位,致使施工现场管理混乱,特别是对爆破作业过程非法违法行为纵容、放任。
1.4.2.3龙新公司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分工不明确。
1.4.2.4华夏建龙公司对龙新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疏于管理,未建立健全安全方面的相关规定,公司安环部只负责政策宣传和技术服务,没有对下属企业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未指派相关人员对龙新公司进行检查指导,安全生产工作由龙新公司全权管理,对建设项目施工现场管理混乱问题监督检查不到位。
1.4.2.5本溪市公安局南芬分局在对民用爆炸物品日常监管工作中,未有效履行职责,对井下民用爆炸物品监管缺失,未发现同鑫公司、华煤公司思山岭项目部长期以来违法爆破作业行为,对相关单位非法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由无爆破资质的人员向井下运送民用爆炸物品等问题监督检查不到位。
1.4.2.6本溪市公安局对爆破作业单位监督检查及其相关人员资质审查不到位,对井下民用爆炸物品监管缺失,未发现同鑫公司、华煤公司思山岭项目部长期以来违法爆破作业行为;对南芬分局民用爆炸物品日常监管工作及市公安局治安支队监督、指导南芬分局民用爆炸物品日常监管工作不力。
1.4.2.7本溪市南芬区安全生产监管局在安全生产监管中,履行职责不力,未发现华煤集团思山岭项目部项目经理挂名、安全生产现场管理混乱等问题。
1.4.2.8本溪市安全生产监管局组织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抽查检查工作不到位;对南芬区安全生产监管局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督促指导不力。
1.4.2.9南芬区人民政府对全区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落实不到位,对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督促指导不力。
1.4.2.10本溪市人民政府对全市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任落实监督不到位,对南芬区安全生产工作指导不力。
2.四起事故发生的原因综合分析
2.1 民爆物品爆炸的直接原因,随着硝铵炸药等不安全炸药退出市场炸药安全性的大大升级后,炸药自爆炸的危险大大消除。民爆物品爆炸的原因,一般只有如下4个方面:
  2.1.1 温度升高,可能是外部温度升高引起的民爆物品内部温度升高,也可能是民爆物品内部化学变化引起的温度升高,然后引起爆炸或者燃烧,再引起爆炸。或者是外部温度和内部温度综合作用的结果。清远事故怀疑内部与外部综合的温度升高。
2.1.2电流引起雷管爆炸,电流来源于两个方面,车辆供电和静电。
2.1.3碰撞击打,雷管容易在碰撞下爆炸。
2.1.4 雷管炸药的混装,雷管爆炸引起炸药爆炸。
对照上述四个事故,陕西镇安事故,怀疑是静电车载供电引起的,怀疑有混装。广东清远事故怀疑混装和温度升高和碰撞引起的,福泉事故怀疑为温度升高燃烧爆炸,辽宁本溪事故确认是碰撞和混装。
2.2 间接原因分析
2.2.1生产单位,领导管理缺位,操作人员无证上岗,违法违规指挥,违法违规作业,技术手段落后。
2.2.2监管部门(安全监察、公安机关、政府等),没有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要求监管到位,出现严重的监管漏洞,监管死角。责任心不到位,人员不够,技术手段落后。
2.3 事故调查的困惑
 8年4起较大重大事故,教训深刻,但是,看看事故调查报告,感觉事故分析的专家们很多无奈。只有本溪铁矿的爆炸事故,原因清晰,其他都是推测,都没有确凿的证据证明直接原因!更没有从行业角度提出系统性解决问题的措施。这应该就是事故不断发生的原因。
3.     云民爆运输系统功能设计
3.1云计算消除“直接原因”的措施
3.1.1 温度监控与降温措施,温度传感器、气体传感器(甲烷、温度、湿度、二氧化碳等)的安装有效的检测温度升高,以及内部化学反应进程,并通过喷射液态二氧化碳降温,同时减缓甚至阻止化学反应进程,阻止爆炸发生。
3.1.2 电源控制保障本质安全
一是车厢全部采用本质安全电源进行照明供电、检测控制供电,这类电源电火花本质安全,不能引起民爆物品和气体爆炸。
二是对车厢地板安装静电传感器进行静电监控,违规报警。人员进入处安装导静电门帘,防止人身体静电。
3.1.3 碰撞敲击监控
 对厢体内的民爆物品的固定和搬运过程进行智能视频监控,不合格马上报警。
3.1.4  混装监控
对装车的民爆物品视频监控,混装报警。对审批、发货等过程监控,从流程上杜绝混装审批。
3.2云计算消除“间接原因”措施
3.2.1 民爆(涉爆)单位,建立虹膜人员识别、资格自动实时识别,过程智能控制等措施。确保第一责任人责任到位,确保持证上岗,确保人员素质,确保流程合法合规。
3.2.2 管控机关、监管机关、政府,建立审批、管控、监管智能化流程,实时对涉爆单位资质、项目、现场操作环境智能管控,实时对人员资质、作业过程智能管控,实时对风险评估智能管控。对项目、资质实现网络审批、智能审批。把大量的重复性的日常的重复型工作,交给智能系统,专盯异常,专盯违法违规报警,大大提高管控与监管效率,堵死漏洞。
3.3车辆管控的功能与报警
3.3.1温度超限(35°C)报警(车内、云),超限到45°C,自动启动,二氧化碳降温系统。
3.3.2气体变化超限报警,湿度变化,甲烷、二氧化碳浓度,单项5分钟内增长超过1%,甲烷浓度超过0.5%,湿度超过50%,二氧化碳浓度超过0.5%报警提示。
3.3.3 静电超限报警。
3.3.4 照明供本安检测,电压电流超限报警。
3.3.5车厢内固定不牢,报警。
3.3.6 炸药雷管混装(堆放混装,运输混装,搬运混装)报警。混装不用专用容器报警。
3.3.7涉爆单位第一责任人,各类申报(项目、采购等)签字批准进行虹膜识别,不是本人,不通过,并报警。
3.3.8 申报项目超出资质范围(单位资质超限,运输资格,购买资格
车辆资格)报警,不通过。
3.3.9作业人员资格自动监控,不合格报警,不通过。司机、押运员、装卸员,作业前进行资格申报,不合格不能通过,并报警。
3.3.10 车辆资质、安全状况自动监控,任务申请时,爆炸物品数量种类与使用车辆绑定申请,没有合适车辆(资质合适,当下安全状况合适),报警,拒绝申请。
3.3.11 管控机关,违规违法违犯标准的不能批准同意。
3.3.12风险评估,智能化,自动分析,违规(时间,项目)报警。
3.3.13 现场出现违规报警,管控机关不按照流程处理,报警。
3.3.14 装车数量、种类、型号、驾驶员押运员、车辆编号与批准同意的不符不能装车,报警。驾驶员、押运员虹膜自动识别。车辆采用视频自动智能识别。装车时,押运员采用手持机识别人员和扫描数量,并与出库数量比对。
3.3.15 运输路线、到达特定地点的时间、停留地点,与批准不符,自动报警。3.3.16 驾驶员、押运员与批准不符,报警,并且自动闭锁车辆,不行驶。中途脱岗、换人,自动闭锁车辆,并报警。
3.3.17 车门虹膜识别闭锁,不是批准的人员不能打开,行驶中以及正常情况下车门没有关闭严,防盗报警(装车、卸车,要特殊处理)。车锁可以应急处理,在系统失效情况下,经过批准,可以机械开锁。
3.3.18 卸车人员虹膜识别,视频识别,不是批准的人员,报警,并且不能操作系统。
3.3.19 交接人员虹膜识别,数量型号等扫描自动录入,并与装车数量比对,不符合报警。
3.3.20 公安机关应急命令,可以临时改变行驶路线、接收人员、远程开锁、报警等,应急命令下达后,系统自动改变原来的设置,执行应急命令。
4.民爆车辆运输系统系统构架设计
4.1 采集终端+雾+云三级架构设计(如下图所示)
4.1.1云计算,负责区域性的控制,标准性的控制。一般情况下,一个地区(地级市)一个子系统,一个省一个系统,并且可以跨省数据交换。
4.1.2雾计算,现场有雾计算主机,负责现场数据处理和命令执行,在采集终端采集到超限数据时,实现实时报警和实时控制功能,同时把数据传输到云。4.2.4.1.3采集终端
现场数据采集和操作执行设备,主要有温度、湿度、甲烷、二氧化碳、烟雾、静电、虹膜、采集设备,以及门禁、二氧化碳降温等执行设备组装。      

4.2 数据安全处理
为确保数据安全,在采集端、服务器端都进行数据加密处理,防止窥视,盗窃控制等非法行为。